51岁女子刘某某是四川人,在广西桂平居住生活。
刘某某被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HIV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当时医生已经明确告知其患有艾滋病,此后刘某某每年定期到桂平市人民医院领取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使用。但刘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活动,与嫖客发生性关系:
刘某某在桂平市一出租屋内以人民币30元的价钱与柏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此后刘某某又在桂平市一出租屋内以人民币40元的价钱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
案发后刘某某被刑拘并被逮捕。检方指控:刘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