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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婚前隐瞒患艾滋病的事实,可能会有这样的后果

上传时间:2024-02-23 20:21:30文章来源: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最近,小编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小红与小刚登记结婚后,得知小刚患有艾滋病,随后,小红以小刚未于婚前告知其患有艾滋病为由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后,对小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现实生活中,像小刚一样隐瞒自己患病事实的人还有很多,他们因害怕暴露身份而隐瞒病情甚至不接受治疗,这一方面会耽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比例已高达90%以上,隐瞒感染艾滋病的事实也会增加患者配偶及其性伴感染的风险。

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均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艾滋病患者”)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民法典》施行后,艾滋病患者的婚姻自由权以及另一方知情权发生了新的变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如果艾滋病患者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自己患病的事实,对方也接受,则可以登记结婚,并认定婚姻有效,这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一年内提出”。首先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告知时间,患病一方应当于婚姻登记前告知另一方;其次撤销婚姻提出的时限,另一方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案例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小红与小刚被撤销婚姻后,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双方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艾滋病患者需长期服药,告知配偶及性伴,获得配偶及性伴的关心和支持,可以增加患者的服药依从性,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更是对患者本人和家庭的保护。如果您不知道如何向配偶和性伴开口,可以和您的随访医生商量,一起寻找告知的方法。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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