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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患儿输血70余次感染艾滋病毒,医院和血液中心谁担责?

上传时间:2024-03-29 22:54:48文章来源:新浪看点

 案情简介

  患儿小彤,9年前(3岁)以「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全身散在点状皮疹,为鲜红色,压之不褪色,间断发热,间断头疼并伴有口腔粘膜出血」为主诉入住省医院,经诊断为「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善相关检查及输血风险告知后,给予输血及免疫抑制剂等对症治疗。半年内,小彤先后6次在省医院住院输血治疗,先后输血70余次,在此期间HIV抗体检测均为阴性。

  第6次出院后仅隔13天,小彤第7次入院治疗,住院1个月后经临床检验中心及省疾控中心检测确认其感染艾滋病病毒。小彤遂因此起诉省医院及血液中心要求赔偿。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小彤护理依赖年限为5年,若5年后仍需护理依赖,可另行再主张。判决血液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3万余元(含护理依赖费24万余元),省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7年后小彤再次起诉,认为其感染艾滋病病毒属于免疫系统疾病,且患有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长期护理依赖,要求省医院及血液中心再赔偿5年护理费共计44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患儿小彤在省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输入由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感染艾滋病毒。血液中心因未按照要求及时、有效的开展血液核酸检测工作,不能按要求提供血液安全保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省医院作为具备相应医学专业技术及技能的机构,对短时期内反复多次输血可能带来的风险应当具备预见性,对由此造成患者因输血导致的感染后果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患儿感染艾滋病属于免疫系统疾病,且其患有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需长期依赖他人护理,对其主张今后的护理依赖费应予支持,判决血液中心赔偿患儿护理费44万余元,省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血液中心不服,认为患儿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是艾滋病病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应该由鉴定部门出具专业意见。省医院应与血液中心平均承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省医院承担连带责任及护理依赖问题,原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对于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及裁判的结果,非经再审程序撤销,其具有司法公信力。护理依赖费应参照当地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一审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有误,改判血液中心赔偿患儿护理费26万余元,省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简析

  本案系患者住院治疗期间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引发的医疗纠纷。对于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输入的血液绝大多数都是在医院进行的,对于血液和血液制品,医疗机构都应负有最终的把关责任,这种责任关系着患者的生死存亡。医务人员与普通人群存在的最大不同在于其接受过医学教育,具备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经过专门考核,具有一般人不具备的行医资格。作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医院和医生有能力与责任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鉴别。对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医疗机构因过错致使患者受到输血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输血造成患者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本案中血液中心因未按照要求及时、有效的开展血液核酸检测工作,不能按要求提供血液安全保障,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对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故此,本案中血液中心的上诉理由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血液是重要的临床医疗资源,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密切相关。近年来,国家陆续修订《血站管理办法》《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规章,对献血工作提出更高、更细致的要求,对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血液提供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上述相关管理规范,以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和输血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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