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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明知身患艾滋病,却与多名男性发生关系…法院判了

上传时间:2024-01-22 22:08:46文章来源:安徽网

据海峡导报报道  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病,仍进行卖淫活动,不顾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害人害己,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近日,福建同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传播性病罪获刑,其违法所得也被没收。该案是同安法院受理的首例传播性病罪案件。

身患艾滋 仍卖淫赚钱

2011年,被告人张某(女)作为高危人群,经检查确诊患有艾滋病。后来,她与高某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双方恋爱后,张某因缺乏生活技能,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男友高某亦无业。为了维持双方共同生活,张某遂萌发通过卖淫创收的想法。

2023年1月至7月,张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形下,仍先后在漳州市、厦门市同安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31321元。

案发后,张某被起诉至同安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近日,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官说,艾滋病是一种可防可控的传染病,其传播途径有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及母婴传播。据统计,近年来经性传播已成为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艾滋病潜伏期长、隐蔽性强,病死率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责任和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同时,全社会也应该共同抗击艾滋病,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国家依法打击涉及艾滋病传播危险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如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卖淫、嫖娼本是违法行为,如果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嫖娼的,则触犯了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因自身患有传染病而以性生活为手段牟利,伤害他人健康的,或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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