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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说丨妻子隐瞒艾滋病病史,丈夫怎么办?

上传时间:2021-03-14 23:01:44文章来源:人民政协网

案例1 妻子隐瞒HIV感染而结婚生子,丈夫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一男子与一女子交往,女子怀孕后男子决定与该女子结婚。2个月后妻子剖腹产下一男孩。此时丈夫偶然发现妻子病例记载其为HIV患者,经追问后妻子承认隐瞒艾滋病病史与其结婚生子。男子得知真情后非常气愤,认为侵犯了其知情权,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判决对该婚姻予以撤销。

法律评析:

2001年婚姻法只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本次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除了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形外,又增加了“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之前婚姻法曾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当时主要是从考虑保护另一方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和实现优生优育的角度考虑。但随着医学科学的迅速发展,很多疾病都是可以治愈和受到控制而避免传染的,未必会影响到后代,且现代婚姻家庭生活方式多元化,婚姻也不必然与生育挂钩,选择结婚而不生育的也有相当数量,如此,法律不宜再强制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当事人自愿缔结婚姻的效力予以否定,故本次民法典中删除了关于患有特定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但是,婚姻是建立在双方彼此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一方如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知晓真实情况,从而自愿自主作出结婚与否的判断和决定,因此,民法典第1053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条第2款对撤销的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即撤销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疾病应该是发病于结婚登记之前的疾病,且患病本人知情但隐瞒病史的,如此另一方配偶可在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另外,婚姻一旦被法院裁决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且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2 “娃娃亲”有法律效力吗?

基本案情:

9岁的熊某与6岁的黄某在玩飞镖时,熊某不慎将黄某一只眼睛射瞎。双方父母遂为双方订立“娃娃亲”,约定待黄某与熊某长大后就结婚,否则熊某就应当每月负担一定的费用供养黄某。多年后,熊某不愿与黄某结婚并与他人结婚了。黄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熊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娃娃亲”是不少农村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姻的一种习俗做法,但也是典型的违反当事人自由意志干涉婚姻自由的做法。“娃娃亲”由双方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进行所谓的“订亲”,在双方子女达到适婚年龄时,要求双方“完婚”。“娃娃亲”实际上属于婚约的一种,婚约并非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系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仅具备道德上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履行婚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父母为子女订立“娃娃亲”的婚约同样如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当然,父母所订立的“娃娃亲”婚约,如果子女达到适婚年龄后双方自愿履行该婚约而结婚的,法律并不禁止,这是符合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条件的。

本案中,父母订立的“娃娃亲”系事出有因,该婚约中含有因为熊某把黄某眼睛射瞎之后的赔偿条件,意味着结婚后由熊某照顾黄某,如果不结婚就由熊某每月负担黄某一定的生活费用。双方长大后,熊某不愿履行该婚约,可以视为“娃娃亲”的婚约无效可以不予履行。但是,其中的负担生活费的约定是基于熊某当年的射瞎黄某眼睛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约定,其实质是对黄某的赔偿性约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内容,这样的约定可以说明,对于熊某侵犯黄某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黄某的父母并没有放弃索赔的权利。现在,黄某正是基于这一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所以熊某理应赔偿自己的侵权行为给黄某造成的损失,对该请求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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