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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二审宣判 认定用人单位违法

上传时间:2017-06-23 21:39:17文章来源:新华网

记者21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广东省一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用人单位要求HIV抗体阳性职工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且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属违法。

2012年9月1日,原告郑某入职被告广州某食品检验所,任技术研发部检验员,成为一名合同制非在编职工。双方签订了4期劳动合同,每期均为一年,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

2015年,郑某报考被告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顺利通过笔试、面试,但在体检过程中检查出HIV抗体阳性。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决定让郑某离岗休息。原告离岗休息期间,被告向其正常发放工资待遇(加班工资除外)至2016年8月31日。

2016年4月,郑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确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被告立即恢复原告的原岗位工作。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裁决,驳回郑某的仲裁请求。郑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2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双方劳动关系在一审期间已经到期终止,单位已经足额发放劳动者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无侵害原告的合法劳动权利等理由,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开庭审理认为,广州某食品检验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工作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离岗休息事先经郑某同意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以HIV抗体阳性为由要求郑某离岗休息,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及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休息期间足额发放工资报酬这一事实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要求,均无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已被归类为乙类传染病,无需隔离治疗。因此,法庭当庭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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