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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隐私权的另一面:医师的警告义务

上传时间:2016-01-18 23:08:11文章来源:东方早报(上海)

2014年3月,河南男子小新和女友小叶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当时报告显示女方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医生单独通知了女方。当男方向医生追问时,医生竟然答复“一切正常”。婚后男方感染了艾滋,目前已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
    过去,在舆论和医学培训方面,强调较多的是反对歧视艾滋病和保护艾滋病人的正当权利(包括隐私权)。但当艾滋病人的权利与其他人的权利发生碰撞时,该怎么处理呢?
    的确,医务人员对接触到的病历隐私和病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原则上在未得到感染者同意前,这些信息不能揭露予第三人。但是,“接触追踪”(又称“性伴通知”)是控制性传播疾病的重要策略,它是指向性传播疾病感染者的现有和过去性伴侣、注射器共有人员告知有关情况,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在艾滋病防治领域,接触者追踪是尽早发现潜在感染者以提供治疗、阻断艾滋病毒传染的重要工作,事关第三人的健康利益乃至公共利益。
    如何在感染者的隐私与公共卫生之间做平衡,是一线医生经常面临的“两难”,这往往仰赖伦理上的思辨及法律政策的指引。
    其实,各国医生都会遭遇这个问题。比如,美国就发生过著名的这类案。一个有精神疾病的病人在心理治疗时向医师透露:自己计划杀死一名女孩。医师虽请求警方协助拘留病人,但警方认为病人看起来行为合理、心智健全,加上他保证不接近女孩,很快将他释放。不久女孩果然被病人杀死。 
    女孩父母认为医师知道女孩有生命危险,却怠于警告她及父母有危险,病人可能对其不利,应负民事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心理医师则主张,守密是医师的义务,尤其在心理治疗上,保密是维系医病信任关系、达成治疗目的之核心。
    最终法院认为:“公共危险的开始,便是个人隐私及其保护的结束”,“当病人透露给医师的信息可能关系着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时,这时医师反而有提供信息给第三人的义务”。
    医师的“警告义务”,亦可以从伦理中寻求辩护,有两个重要的伦理原则可作为指引。第一是“伤害原则”,即所有道德主体都有道德上尊重他人的义务,以避免、预防、排除因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导致无辜的他人遭受可预期且可预防的不当伤害。第二个是“弱势原则”,具有能力的道德主体,对处于弱势地位者,例如特别容易受伤害又欠缺保护自己能力者,负有较强烈的义务通过行为或不行为,使弱势的一方免于伤害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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