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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感染者卖Y嫖C时病载检测不到,还会被判传播性病罪吗

上传时间:2023-10-04 23:59:22文章来源:红枫湾

据九派新闻报道 7月26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经查,2017年尹某某就已确诊感染艾滋并开始定期领药治疗,但仍于2021年9月24日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的情况下与卖淫女周某某进行性交易,后被警方查获。

检方认为,尹某某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鉴于尹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此,有人表示疑惑,当时尹某某已经感染艾滋4年左右了,依一般的抗病毒治疗效果来看,除非他的依从性非常差或者有耐药,否则病载就会是低于200,完全符合艾滋传播的U=U原则,并不会再通过性行为传播艾滋病毒了。这样,尹某某是不是就够不上“传播性病罪”了?

但事实上,U=U(测不到=不传染)是联合国在2021年6月召开的艾滋病问题高级别会议上通过的一项《政治宣言》中才被正式认同的,而《刑法》的最后一次修订时间是2020年12月26日,当时根本考虑不到U=U原则,“明知”才是划分“传播性病罪”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尹某某被判“传播性病罪”犯罪享实清楚,证指确实、充分,只能期待以后《刑法》修订时能够与时俱进,考虑到U=U原则,让罪与非罪的划分更加合理。

此外,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重伤”。

如果有人觉得不管病载多少,嫖娼都会被判“传播性病罪”,就故意在嫖娼前停药,希望他人感染艾滋,还会触犯“故意伤害罪”,即便被害人没有患上艾滋病,也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如果是通过各种手段与不特定人发生性关系以传播艾滋,则还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延伸阅读:卖淫嫖娼会被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淫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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