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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4-06-21 16:33:54文章来源:无

渝办发〔2012〕8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精神,有效遏制艾滋病蔓延,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艾滋病防治是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的社会系统工程和民生工程。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我市“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格局基本形成,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遏制,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现象有所改观,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是,当前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逐渐进入中高流行状态,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健全防治工作机制,落实防治措施,有效遏制艾滋病在我市的流行蔓延。力争到2015年,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市疫情得到较好控制,保持低流行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扩大防治工作覆盖面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围绕宣传教育进家庭、进课堂、进社区、进农村、进公共场所的“五进”目标,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车载电视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公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卫生部门要为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在医务工作者中组织开展反歧视宣传。教育部门要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安排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课,其中普通初中总共不少于6课时、普通高中总共不少于4课时、中等职业学校总共不少于4课时、大学每期不少于1课时。公安、司法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防护技能纳入干警岗位培训和羁押场所被监管人员常规教育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每期学员培训不少于2学时。
    (二)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市卫生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和梅毒、丙肝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网络。要加强各级艾滋病实验室质量控制,健全质量考核体系,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2013年前区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均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2015年前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均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性病诊疗机构要主动为高危人群提供艾滋病、梅毒、丙肝检测服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外来妇女、流动人口、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监测检测力度。公安机关向司法部门移交罪犯、劳教人员时,为避免重复检测,应将羁押人员检测结果一并移交。
    (三)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要建立覆盖全市的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阻断网络,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常规工作,将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作为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检查的必查项目。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乙肝、梅毒检测服务,对感染艾滋病病毒、乙肝、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措施。
    (四)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综合干预工作。要定期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进行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全市各级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卫生、文化、人力社保等部门要针对农民工、流动人口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活动,推广使用安全套。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力量分工合作的管理模式。对所有性病就诊者开展艾滋病、梅毒、丙肝的健康教育和检测工作,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吸食阿片类毒品成瘾人员登记在册500 人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必须设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将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要将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人员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衔接的治疗机制。
    (五)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市级及艾滋病高流行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各区县(自治县)要完善就地治疗、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服务网络,指定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抗病毒治疗工作,并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随访管理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一体化进程。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指派专人对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进行日常随访并给予医学指导,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机构给予适当补助。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艾滋病治疗中的作用,对艾滋病病人出现的不适症状进行中医药调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患其他疾病需要治疗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
    (六)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要持续开展无偿献血组织活动,健全完善、便捷的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报销返还机制,积极建立固定无偿献血者队伍和志愿者服务组织。采供血机构要加强实验室血液质量控制,在血站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工作,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防止职业暴露。卫生、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协作,积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保险机制。
    三、做好医疗救治和社会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加强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机衔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减轻艾滋病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适时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在我市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市人力社保局要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筛查检测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畴。市发展改革、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要加大对我市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对进口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二)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加大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孤儿的救助力度,努力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便利的医疗条件,保障其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地区,农业、工商、税务、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积极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生产自救活动,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对于城乡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将该家庭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同时,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市民政局要督促各地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研究具体办法,对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感染艾滋病的儿童,适当补助其基本生活费。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救助工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
    (三)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公安、司法部门及检察院、法院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拘留所、看守所、监狱劳教系统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要应收尽收,严格掌握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保外就医条件,以场所内治疗为主;确需保外就医或不予羁押的,须会同卫生部门召集专家组商定。要强化监狱、劳教系统艾滋病专管监区的管理,加快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艾滋病专管监所、监区的建设工作。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定防治规划,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报告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在500人以上的区县(自治县)要实行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全市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每年定期开展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形成通报反馈和整改落实制度。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和部门,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全市各级编制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协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防治艾滋病工作人员编制问题,充实各级艾滋病防治机构、疾控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力资源,落实艾滋病防治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市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和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管理,统筹规划,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鼓励单位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对艾滋病防治一线工作人员给予倾斜,并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特殊岗位津贴,保障一线人员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性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尽快研究将艾滋病等血源性职业暴露纳入职业病范围,予以工伤保障。
    (三)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深入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研究,为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要积极利用计算机和信息化技术,建立疫情数据库,为艾滋病防治决策提供参考。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防治经验,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四)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投入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艾滋病性病防 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防治工作正常进行。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引导和鼓励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捐赠。全市各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督导与评估,完善监督体系。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督导与评估体系建设,不断探索、完善科学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效果考评指标。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的督查力度,督促落实艾滋病相关救治扶助政策,保障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艾滋病△   防治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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