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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2015两会提案:加大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宣判及教育

上传时间:2015-02-28 22:09:06文章来源:民进中央宣传部

关于加大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宣判及法制教育的提案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目前,艾滋病感染者越来越多,其中一部分人群明知其行为可能把艾滋病传播给他人,仍不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这类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卖淫行为的失足妇女在检测出艾滋病感染后继续从事卖淫活动;二是男男同性性行为者在检测出艾滋病感染后继续在该人群发生无保护行为;三是感染者在被告知感染艾滋病后继续同配偶或性伴发生无保护性行为。目前,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给出具体量刑依据。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约束艾滋病感染者的传播行为。在我国,虽然《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艾滋病传播,但是没有具体罪名或量刑规定。比如,一些地区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定罪是“故意传播性病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2006年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009年修订的《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第114条和115条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是对故意传播行为的刑罚在具体实践和操作中存在困难。包括刑罚的适用范围有限、取证和认定困难、刑罚执行困难等。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传播性病罪”,但由于这一刑罚仅适用于卖淫、嫖娼行为,对于夫妻间、非盈利性的同性或异性性行为(网恋或社交)、盈利性的同性性行为等则不适用,存在法律执行的空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也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再如,《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是传染给不特定人的多数人,对于只发生于两个人间情况又不适用。
三是艾滋病感染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由于艾滋病感染者身心受到创伤,有些甚至存在偏激、报复社会的心理或行为。由于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应处以何种刑罚,群众对这方面的法律了解有限,因此不能对这类人群的传播行为形成约束。根据各地反映,一些已被检测出艾滋病病毒阳性的女性感染者,仍在继续从事盈利性性行为,并且不愿意使用或不能坚持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一些艾滋病病毒阳性的男男性行为者也毫无顾忌的与其他人发生不安全性行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危害,还会导致社会恐慌。需要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故意传播艾滋病这一问题。因此建议:
一、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宣判。
目前《刑法》第360条的“故意传播性病罪”适用范围狭窄,无法涵盖夫妻间、非盈利性性行为间和同性盈利性性行为间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情况。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违法性质的界定和判刑标准制定,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而不采取预防措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传播艾滋病的行为”的宣判力度,突出体现这种行为的犯罪性质。
二、加强对艾滋病人群的法制宣传和教育
从关爱、关怀的角度,为防止对艾滋病人群造成二次伤害,应主要对其进行充分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及时遏制部分艾滋病感染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让公众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知道,故意传播艾滋病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违反者将受到法律惩罚,形成一定的法律震慑性,使感染者和病人加强自我约束,不做危及他人和公共安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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