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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艾滋病就业歧视

上传时间:2015-02-21 08:58:39文章来源:重庆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网

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关于艾滋病毒携带者的反就业歧视官司,当初有两起案子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其一,是四川凉山的小军在报考攀枝花盐边县教师职位时,因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被拒绝录用。其二,安徽安庆应届毕业生小吴在报考安庆市的教师岗位时,同样因为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遭拒。两起案子都被媒体冠以全国首例反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名头。
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通过的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中,对就业歧视的完整定义如下:
(1)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2)有关成员在同雇主代表组织和工人代表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存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磋商后可能确定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区别、排斥或特惠;
(3)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视为歧视;
现在,中国的反就业歧视案例的共同点在于,原告都是在起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这是受制于中国的国情,起诉企业的就业歧视是不现实的,只能起诉国家机关举行的追求程序公平的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录用中的歧视,这是中国的发展路径,跟美国直接起诉企业不同。但是,中国的公务员和教师的招录,与普通的职业就业又有很大区别,其中的问题得条分缕析。
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强调他们不是病人,在不发病的情况下,他们和健康人是一样的,他们还找来反乙肝歧视作为同盟。但事实上,他们与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中相当部分是终生不发病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是早晚要发病的,一旦他们发病,其主要治疗费用将由财政来埋单。将无助的病人推向社会无疑是不妥的,但由于中国的公务员福利制度的特殊性,在国人医疗福利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让纳税人来为不健康的公务员埋单,恐怕也不合适。
中国反就业歧视的突破口正是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而国家公务员和老师本身就要承担社会道德的期望。而艾滋病毒感染者一再反对对其进行道德指责,指责别人的“道德洁癖”、窥淫狂,比如安徽反艾滋病歧视案的原告小吴,就对媒体追问他感染的源头很反感。
如法学家朱苏力所说的:一个民族创造自己的法律,一个民族的法学家构建这个民族的法学理论。就业歧视,关涉到法律、政治、伦理、医学等方面,这不是书斋里可以厘清的问题。什么是歧视,什么是甄别?什么是正常的世事人情,什么才是“异端的权利”?这些都有待于社会做出是非判断,不可能有现成的标准。无疑,在公务员和教师招录过程中,反艾滋歧视、反基因歧视的案例,为中国的反就业歧视打开了一扇窗,但这远远不是全部,更大的就业歧视在“沉默的大多数”中还是显得那么正常。
相对于广泛存在于职场上的年龄、性别、籍贯、学历的歧视,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的路还有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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