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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今天,从法律视角看艾滋

上传时间:2025-07-03 15:25:40文章来源:咸宁市疾控中心

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若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权被侵犯,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若给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但该权利的保护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

 

若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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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的

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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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应该得到理解和关心,享有同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若遇到不平等待遇或歧视,可以根据相对应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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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关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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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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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

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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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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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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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传播艾滋病病毒或构成以下罪名: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采用危险方法,意图使不特定多数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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